无地域公司减资的流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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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资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1.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减资前,企业应清偿或提供担保清偿所有到期债务;
2. 遵循法律法规:减资行为应遵循《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股东同意:减资应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 编制相关文件:包括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展示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说明,说明减资前后企业债务的清偿或担保情况;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减资后的验资报告等;
5. 其他必要文件:根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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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减资:
i.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ii.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新《公司法》明确了一般减资应按照股东出资或股东股份份额同比例减资的原则,但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如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iii.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iv.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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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地域公司名称中包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在进行减资操作之前,还需要先经过对应部门核名审批。审批流程通常包括向(对应部门)提交名称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应部门对提交的名称进行预审,确认名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若名称预审通过,将获得对应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更新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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