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区域名称公司的减资手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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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减资分为一般减资和简易减资,具体规定如下:
· 一般减资: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外,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简易减资:公司依照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一般减资中通知债权人并提供担保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且,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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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地域公司名称中包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在进行减资操作之前,还需要先经过核名审批。审批流程通常包括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提交名称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提交的名称进行预审,确认名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若名称预审通过,将获得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蕞 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更新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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